正确答案: BD
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题目: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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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甲16岁,有2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2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多选题]请回答97-100题(三)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多选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权利的在行使过程中都有自身的界限,不能够突破,否则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下面属于权利滥用的情况的有
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B.追求权利没有超过法定量的行为
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 D.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失他人手段的行为
解析: ACD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方面体现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即权利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多选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多选题]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于刘律师,下列说法应当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
张某主张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阅申请,但张某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
若张某对公司的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坚决反对,则张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时,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张某认为董事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董事会要求赔偿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多选题].《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冯某组织同性卖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卖淫”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在冯某是否构成犯罪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立法者设置此罪之旨意,就是因为该行为为社会丑恶现象,有伤社会风化;而同性之问卖淫同样有伤社会风化,应当为刑法所禁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就是如此。法官乙认为依据词源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卖淫是男女异性之问进行的钱财与肉体的交易,同性之问无“淫”可卖,因而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并且《刑法》中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冯某的行为难以定罪,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http://www.peixunwang.com/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解析:AD。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就在本案中,法官乙对《刑法》第358条规定进行文义解释外,还运用了目的解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