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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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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 committee)、公司注册地、被吊销营业执照、社会丑恶现象(social evils)、法无明文规定、构成犯罪(a crime)、会议记录(minute)、临时股东会(interim meeting of shareholders)、股东会会议

  • [多选题]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 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 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 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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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一反三:
  • [多选题]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 甲16岁,有2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B. 丙45岁,原为某厂厂长,2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个人责任被免职,现担任某公司监事
    C. 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D. 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2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 [多选题]请回答97-100题(三)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 A. 第7题: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多选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权利的在行使过程中都有自身的界限,不能够突破,否则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下面属于权利滥用的情况的有
  • A. 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B.追求权利没有超过法定量的行为
    B. 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  D.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失他人手段的行为

  • [多选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多选题]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状况不满,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现咨询于刘律师,下列说法应当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
  • A. 张某主张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minute)、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阅申请,但张某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
    B. 若张某持有的出资比例占到表决权的1/10以上。则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interim meeting of shareholders)会议,并且在一定条件之下,张某有权主持和召集股东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C. 若张某对公司的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坚决反对,则张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时,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D. 若张某认为董事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董事会要求赔偿

  • [多选题].《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冯某组织同性卖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卖淫”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在冯某是否构成犯罪(a crime)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立法者设置此罪之旨意,就是因为该行为为社会丑恶现象,有伤社会风化;而同性之问卖淫同样有伤社会风化,应当为刑法所禁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就是如此。法官乙认为依据词源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卖淫是男女异性之问进行的钱财与肉体的交易,同性之问无“淫”可卖,因而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并且《刑法》中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冯某的行为难以定罪,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http://www.peixunwang.com/
  • A.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 法官乙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文义解释
    D. D,虽然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法官经常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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