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B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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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据此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而非是50万。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仅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没有限制其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中没有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特殊规定,因此适用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另《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C项错误。


  • [多选题]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 [单选题]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 [单选题]第 25 题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 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 解析: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 [单选题]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 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73条。

  • [单选题]第 10 题 某投毒案中,犯罪分子用液体毒剂A使被害人中毒,投毒后该液体即迅速挥发为气体,融入空气中。后经专家现场测查才认定空气中的A气体。则在本案中,A属于:(  )
  • 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 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凡有一定固定形态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等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其二,凡没有一定固定形态的物证,是以其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等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 [多选题]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解析:

    【答案】AD

      【考点】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

      【解析】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选项B错误。行政法部门包括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选项C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国内法组成,不包括国际公法。选项D正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多选题]第 69 题 邹某系甲市税务局局长,同时也是所在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其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而分别被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两机关均决定对邹某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以下哪些程序?
  • 由该市公安机关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由该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79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请许可。《公安部规定》第l40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多选题]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 解析:

    C   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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