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买受人
题目:甲、乙签订一套别墅的买卖合同,但对于门口镇宅石狮的归属未作规定,则石狮属于谁所有(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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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依法应当( )。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多选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单选题]人的个性包括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个性顷向性是指人对客观现实的态度,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哩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个性心理特征则是指个体经常表现出来的典型的、稳定的特点。根据这一定义,下列不属于个性概念的是( )。
情绪
解析:A、C、D项属于个性心理特征,具有典型稳定的特征;B项的情绪,既不是人进行某种活动的动力,也不具有稳定的特征。
[单选题]尽管电灯在发明后的一段时间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大多数人都持观望态度而继续使用油灯。但是到了19世纪中后期,电灯还是最终战胜了油灯,成为欧美诸国主要的照明工具。电灯必然取代油灯的哲学依据是( )。
否定之否定规律
解析:本题考查新生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的哲学依据。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的哲学依据。电灯作为新事物,必然要战胜油灯这个旧事物,此其哲学依据也是否定之否定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