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题目:按照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渊源分为( )。
解析:解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渊源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的划分依据是地位不同;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的划分依据是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的划分依据是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而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的划分依据则是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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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汉朝法律中规定的“群饮酒”罪中,“群”所限定的人数是( )。
三人以上
解析:解析:汉朝法律规定,三人以上群饮酒,罚金四两,故选A项。
[多选题]张某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王某得知后,提出张某向他借过钱,要求张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 )。
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解析:ABD
[单选题]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解析:解析: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单选题]甲知晓乙外出,便意欲潜入乙家实施盗窃。但是,乙因生病中途返家,正躺在挂有蚊帐的床上睡觉。当甲前来盗窃时,乙因害怕而未作声,致使甲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窃走财物。对此,甲的行为已经构成( )。
盗窃罪
解析:解析:甲秘密窃取了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为盗窃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单选题]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解析:解析: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是( )。
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单选题]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
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多选题]下列关于伪造货币的定罪处罚问题,说法正确的有( )
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
[单选题]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
健康权
解析:解析:题干中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其休克,并未致乙死亡,故没有侵害乙的生命权,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或身份权的情形。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身体整体机能,应属于侵害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