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题目: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答案】BCD
【考点】普通程序概述
【解析】选项A错误。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选项B正确。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
选项C正确。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
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