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按有权代理来处理

题目: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不包括( )。

解析:D项是表见代理的效果,不是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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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罗斯福新政的“新”最本质的体现是( )。
  • 全面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 解析:1933年罗斯福上台后改变过去政府放任自由经济的做法,全面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ACD只是新政的一部分,故本题选B。

  • [单选题]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 解析:本题考查了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原则,这是按份共有人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共有财产的一项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此外,依据《民通意见》第ll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的划分依据是( )。
  • 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 解析:C 依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可将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 [单选题]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
  • 肖像权 ( ⊙o⊙ )

  •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类型。A、B属于宪法性权利,D项相邻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形态。只有c项肖像权属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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