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 正确答案 :ACD
  • 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 解析:解析:“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 [单选题]我国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宪法》是( )。
  • 正确答案 :D
  • 1982年《宪法》

  • 解析:解析:在1954、1975、1978年《宪法》中都未有人格尊严的规定。1982年《宪法》的第3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单选题]听力原文: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四种原则的含义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 正确答案 :D
  • 属地原则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四种原则的含义。属地管辖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实际上就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并没有采用绝对的属地管辖原则,而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理解属地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领域内的范围,除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外,还有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2)关于犯罪地标准问题,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包括: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B.民族自治地区(《刑法》第90条);C.港、澳、台地区(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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