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题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下列哪些人身权?( )

解析:ABC【解析】本题考查法人人身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其中第99条、101条、102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的种类,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三种类型。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不确认和保障法人的人身权,法人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对法人的人身权作明确集中全面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

查看原题 点击获取本科目所有试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廷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 [单选题]下列犯罪中,实行行为只能是不作为的有( )。
  • 遗弃罪

  • 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沲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

  • [单选题]根据上述资料,可以推出的是( )。
  • 2009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在世界的位次比1978年至少上升了27位

  • 解析:A项,由材料最后一段可知,2009年,我国货物出121额超过德国居世界第一位,货物进口额居世界第二位,但进出口总额不一定是居世界第一位,也可能是居世界第二位,A项的描述过于肯定,A项不能推出;B项,由材料最后一段可知,1978年,我国货物进出121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1%,居世界第二十九位,由A项分析可知,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一或者第二,所以与1978年相比,我国在世界的位次至少上升了29-2=27位,B项可以推出;C项,由材料第三段可知,2007年,在22个制造业大类中,我国在7个大类中名列第一,有15个大类名列前三,所以有15-7=8个大类名列第二或第三,C项不能推出;D项,材料中未提及我国粮食出口量的情况,所以D项无法推出。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B。

  • [单选题]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l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馈,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入,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 推荐下载科目: 国考公务员 警察招考 政法干警 省考公务员 事业单位 特岗教师 执法资格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环保局考试 军队文职
    @2019-2026 不凡考网 www.zhukaozhuanjia.com 蜀ICP备2001229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