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李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和安全局长 市经济委员会张主任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 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经教育局批准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担任主任 市政府批准办公厅机要处王处长辞职出国
题目: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解析:
ABD
A错B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C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D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3款,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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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某国家工作人员甲为乙公司审批一项目,涉及金额400万元,该乙公司向其提出给予其现金20万元,甲提出自己正欲打算给地震灾区人民捐款l0万元,希望乙公司以甲名义给地震灾区打入资金10万元,将剩余10万元直接存入甲的个人账户。后来,甲又向乙公司提出,自己正在资助艾滋病孤儿,希望乙公司能在艾滋病孤儿所在学校设立基金,乙公司考虑到以后还会和甲有业务来往,经讨论决定,又捐赠5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认定为20万元
[多选题]某私营企业下列所为哪个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
辞退1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工
解析:D.辞退1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工
[单选题]第 57 题 周某去饭店就餐之时,在饭店正好碰到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周某立刻前去制止却反遭流氓的进攻,周某无奈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李某正好经过现场,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周某以制止其殴打。周某以为李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抄起身边的椅子将李某砸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对周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意外事件
解析: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周某遭流氓攻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李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周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周某将李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多选题]第 87 题 依据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成立犯罪既遂?
杨某对富翁康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康 某觉得杨某的骗局太幼稚了,懒得与他纠缠, 就给了他5000元,然后杨某离开现场
高某15周岁,看完枪匪片后要试自己 的胆量,就拿着木棍在小道上拦路抢劫路过的 谢某,结果被谢某夺过棍子一顿乱打,后谢某 觉得他可怜就扔给他100元钱
解析:[考点]犯罪既遂
[多选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目前还没有关于准据法变动时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考虑解决这个问题时下述哪些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 )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冲突规范的目的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国家交往
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多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解析:ABCD.全国人大常委会质询案的对象《宪法》第7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选项A、C正确。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不是质询案的对象,选项B也正确。我国的国家主席只是国家的象征,主持一些礼仪性的工作,也不是质询案的对象,选项D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