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题目: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解析:解析: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A选项中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并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因此本质上并不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如英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各不相同,因此B也是错误的。D项中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意志的体现。C选项明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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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依据人的认知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 )。
  • 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

  • 解析:解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法律意识的分类:(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不同: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3)从意识主体角度: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的是( )。
  • 法的阶级本质

  • 解析:解析: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人类社会有五种社会类型,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种社会都有各自类型的法。因此,这种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就是法的阶级本质。

  • [多选题]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 履行

    解除

    抵销

    混同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抵销、混同均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因此A、B、C、D都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犯罪概念通过回答“什么是犯罪”这个问题,从总体上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划清( )的基本标准。
  • 罪与非罪

  • 解析:解析: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烧毁房屋数间。甲的行为属于( )。
  • 想象竞合犯

  • 解析:解析: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情形。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法条竞合犯不属于罪数形态的表现形式,因而可以不予考虑。至于牵连犯和连续犯,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存在多个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只有一个,因而不属于牵连犯和连续犯。甲基于炸死乙的意图,存在两个罪过(杀人的直接故意和放火的间接故意),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

  • [单选题]《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
  • 叙明罪状

  • 解析:解析: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本题所描述的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就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的说明,故为叙明罪状,选B项。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BU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仅描述为“故意杀人的”。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针对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如“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 [单选题]在中国,最早提出人权保护主张的宪法性文件是( )。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权与宪法权利。在中国,最早提出人权保护主张的宪法性文件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

  • [单选题]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除非因为诉方或者控方的请求,否则,不作主动干预,这体现了司法权的( )。
  • 被动性

  • 解析:解析:行政权在运作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时,不具有判断权,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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