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题目: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 )。

解析: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在本题中,甲为国有公司的聘用人员,并非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甲和乙为共同犯罪,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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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 )。
  • 刑部

  • 解析:解析:刑部是清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国的案件审理,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和秋审事宜。

  •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于变化的选项是( )。
  • 解除雇工人的贱籍身份

  • 解析:解析:清朝民事主体地位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废匠籍、改善雇工人地位和开豁贱籍三个方面。D项错在:雇工人虽然身份低下,但不属于贱籍。

  • [多选题]下列情况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是( )。
  •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并非是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

    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避免本人危险

  • 解析:解析:依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选择B,E;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因此,选择D。

  • [多选题]从宪法的形式特征看,我国现行宪法属于( )。
  • 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

  • 解析:AC

  • [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如果财产是属于一个整体的,部分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 )。
  • 应当予以支持

  • 解析:解析: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
  • 诈骗罪

  • 解析:解析:B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后,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故意杀人的不法状态也就不继续存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并没有随之结束,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因此CD是错误的。只有A项的诈骗罪符合题意。

  • [单选题]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 解析:解析:主物和从物是根据互相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附属于主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物。区别从物看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从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其本身并非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因此本题中只有D是正确的。

  • [多选题]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到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 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 解析:解析: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某甲之母作为某甲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因而,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正确。某丙的过错系履行职务中的过错,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某丙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 D错误。

  • [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 ),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必须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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