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题目:在我国,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是( )。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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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中国古代的充军刑创设于( )。
  • 明代

  • 解析:解析:中国古代的充军刑创制于明代。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刑。

  • [单选题]汉代中期,为限制诸侯对封国人民的过分役使,制定( )。
  • 事国人过律


  • [单选题]甲将自行车存放于某小区到小区外办事,让小区住户乙将车存放于小区走廊处,并将车钥匙给乙,乙接受钥匙并存车于走廊。虽小区不让停放自行车,但也不过问。该合同的性质属于( )。
  • 委托合同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及其与相关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甲要求乙将其自行车存放于走廊处,而乙表示同意,这表明乙同意为甲处理事务,即将甲的自行车存放于走廊里。因此,甲、乙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B项为正确答案。本题中,尽管甲要求乙将其自行车存放于小区走廊里,并将钥匙交给乙,而乙也表示接受,但这并不能说甲是让乙看管自行车,因此不能认定二者的关系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排除A项。承揽合同必须为有偿合同,而本题中所表述的情形为无偿,此外,即便在有偿的委托合同情况下,二者也有区别,因为承揽合同一般强调工作成果的完成,而委托合同则强调工作事务的处理过程,可见,该题表述的情形不属于承揽合同,排除C项。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之一就是,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因此,排除D项。

  • [单选题]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 )。
  • 撤诉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因此,都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认诺)。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因此,撤诉既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解析:解析: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的是那些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全国人大以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都无权修改。修改宪法也是全国人大权力最高性的体现。

  • [单选题]我国《刑法》对从犯所规定的处罚原则是( )。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徐处罚

  •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多选题]在下面关于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

    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 解析:解析:违反道德的行为与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完全包含关系,有各自不一致的领域。这里理解的难点是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不能说违反法律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原因在于在特定情况下,违法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这是法律的统一性、普遍性、统治阶级意志性与特定道德的部分性、地域性不相一致的结果。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思想基础是正确的。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的是( )。
  • 死刑复奏制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并不是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最早出现于三国曹魏时期,魏明帝曹睿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创立死刑复奏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并把死刑权收归中央,具有重要的意义,影响深远。到了隋唐时期,仍然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不过规定开始细化。唐太宗时期,死刑实行三复奏,而后,为了慎重对待死刑案件,将在京师地区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五复葵。但是各地的死刑案件仍然实行三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罪,行一复奏即可。宋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但是在复奏次数上与唐朝有所差别,即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地方死刑则不复奏。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的是,考生一定要对该制度全面把握,区分该制度的起源以及历代王朝在复奏次数上的差别。宋朝将审理和判决分立(有的认为是审理和复审的分立)的制度称为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扣—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他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又称为“推司”、“狱司”),后者称为“谳司”<又称为“法司”)。鞫谳分司制在纠正错案,避免官员枉法裁判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造成司法冗员的问题,同时,在“州小事简”的地方往往难以实施。鞫谳分司制的实质在于皇帝通过各司法部门的相互牵制,以强化皇权。鞫献分司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因此,排除B项。翻异别推制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当重审的制度。在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翻异别推制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因此,排除C项。听狱之限制度是宋朝时审判刑事案件遵循的时限制度。听狱之限制度为宋朝所独有,因此,排除D项。注意:宋朝民事审判时限制度称为“务限法”,不要与刑事审判时限制度的称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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