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E

警告 罚款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 第四章第三节(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涉及到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通道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撤销GMP(或CSP)认证证书、撤销其检验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另外,《药品管理法》还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从业资格限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动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罚款,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处罚方式,《药品管理法》中运用相当广泛。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禁物品、违法行为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以强制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以此达到惩罚目的。药品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内容包括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假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与 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财物等。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均一种,其具体形式上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的声誉罚只有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相对人的谴责和警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等都有"给予警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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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关于氢化可的松临床应用的叙述正确的有
  • 用于内服只能是处方药

    注射剂只有处方药

    外用药可以是非处方药

  • 解析:氢化可的松用于内服、注射是处方药,而外用是非处方药,如氢化可的松软膏。

  • [单选题]下列属于栓剂水溶性基质的是
  • 甘油明胶


  • [单选题]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下礴叙述正确的是
  • 生产含有毒性药材的中成药时,须在本单位药品检验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

  • 解析: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医疗单位处方调配要求,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如下:(1)生产。药厂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2)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3)保管、领发、核对制度。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4)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规定。①处方调配要求: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觋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②处方剂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③处方效用和保存: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5)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包括:①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②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③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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