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一项政府调查发现,大部分同意遵守这一规范的公司目前都没有实际执行。
题目:政府部门领导:我们已经有了一条能促使与政府部门有商业来往的公司遵循的道德规范。几乎所有公司都同意遵守它的事实说明它是成功的。因此,没有必要以更强的道德规范或强制机制来保护与政府部门有商业来往的公司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下面哪个如果正确,对政府首脑的结论提出最严重的质疑?( )
解析:解析:如果选项C正确,那就表明所有公司都同意遵守它的事实并不说明它是成功的。这就对题干中政府首脑的结论提出了最严重的质疑。基于以下题干:区别于知识型考试,能力型考试的理想目标,是要把短期行为的应试辅导对于成功应试所起的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能力型考试从理念上不认同应试辅导。一项调查表明,参加各种专业硕士考前辅导班的考生的实考平均成绩,反而低于未参加任何辅导班的考生。因此,考前辅导不利于专业硕士考生的成功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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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为了保障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需要对一些重要数据进行加密。由于对称密码算法(1),所以特别适合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加密。国际数据加密算法IDEA的密钥长度是(2)位。(1)
比非对称密码算法效率更高
[单选题]下列有关面向对象的叙述不正确的是(2)。
尽量使用继承而不是聚合,因为继承使得类间的耦合性最小
解析:解析:继承会使得类间耦合度大,因此聚合比继承更好。
[单选题]若实验在第二天结束,下列哪一个一定在第二天?
S
解析:解析:OP所以P一定在第二天上午,O一定在第一天。由于KMJ,则 K和M只能在第一天,至此B选项排除,而A选项中H,C选项中 L在条件中均未出现过,则必为同性元素,所以D为正确选项。
[单选题]极限编程(eXtreme Programming)是一种轻晕级软件开发方法,它是以(30)为规则的。
代码驱动
解析:解析:极限编程XP是敏捷开发的典型代表,是一种轻量级软件开发方法。敏捷方法和重量级方法最大的不同是,以代码驱动为规则,其重要的文档是源代码。注意,敏捷方法不是文档驱动的,通常一件给定的工作只需要很少的文档。
[多选题]若操作系统文件管理程序正在将修改后的______文件写回磁盘时系统发生崩溃,对系统的影响相对较大。
系统目录
解析:解析:操作系统为了实现“按名存取”,必须为每个文件设置用于描述和控制文件的数据结构,专门用于文件的检索,因此至少要包括文件名和存放文件的物理地址,该数据结构称为文件控制块(File Control Block,FCB),文件控制块的有序集合称为文件目录,或称系统目录文件。若操作系统正在将修改后的系统目录文件写回磁盘时系统发生崩溃,则对系统的影响相对较大。
[单选题]
B. rejection
C. refusal
D. denial
denial
解析:解析:是指访问拒绝。固定用法选择D
[单选题]
B. RAM
C. 磁盘
D. ROM或EPROM
ROM或EPROM
解析:解析:汉字终端是一种独立于计算机主机的输入输出设备,它与主机一般通过RS-232C以串行异步方式传递汉字内码。RS-232C总线标准没有25条信号线,在多数情况下主要使用主通道,对于一般双工通信,仅需3条信号线就可实现(一条发送线、一条接收线和一条地线)。由于汉字内码(区码或位码)是8位代码,故其通信参数的设置应为8位数据无校验位。汉字终端的字模库一般均固化在ROM或EPROM中。
[单选题]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自行对原软件进行了改进,形成新版本后进行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13)。
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解析:解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作出了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原软件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的权,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依法成为该软件权利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或处分其享有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如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甲公司已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已失去该商业软件的使用权,其再对所转让的商业软件实施修改、发行等行为,则构成侵权。
[单选题]甲公司将具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白行对原软件进行了改进,形成新版本后进行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65)。
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解析:解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9条制定了关于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原软件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依法成为该软件权利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或处分其享有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例如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本案例中,由于甲公司已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失去了对该商业软件的使用权,若其再对所转让的商业软件实施修改、发行等行为,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