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犯罪未遂
题目:甲与他人通奸,意图杀害其妻以便能与他人结婚。甲在其妻的饭碗中放人数量较大的安眠药,但由于其不知安眠药已过期,而没有达到毒死其妻的目的。甲的行为属于( )。
解析:解析: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犯罪意图、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工具的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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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下列哪一选项不能体现两者的区别? ( )
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
解析: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具体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起作用,而法律的实效是指法律被人们实施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由此可见,法的效力无所谓强调秩序和公平的问题,法的实效既强调秩序也强调公平,故A选项表述错误。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对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人平等适用,而法的实效恰好具有多样性,即适用统一的法律,不同的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故不可能具有统一性,故B项表述正确。C选项明显正确。法的效力重在关心法律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起作用;而法律实效重在关注结果,因而是“实然”状态。
[单选题]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代位权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唯一突破
解析:解析: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包括主体、内容和责任的特定性等,故C项和D项表述正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但代位权、撤销权、第三人侵害债权、买卖不破租赁、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单选题]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的下列表现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是:( )。
如实供述了所犯之罪的主要情节和基本过程
解析:解析:在自动投案后,只要如实供述了所犯之罪的主要情节和基本过程,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单选题]甲举枪射击乙,第一枪因枪法不准,未击中乙,在能够继续射击乙的情况下,自动停止射击乙。甲的行为属于( )。
犯罪中止
解析:解析:这是理论界存在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即“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未遂论。该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举枪射击”),预期的危害结果(“乙的死亡”)没有发生,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枪法不准”),因此,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2)中止论。该理论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还处于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因此,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3)折衷论。该理论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指南》中所持的观点是第二种“中止论”,认为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所以,甲主观上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客观上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甲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故应选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