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法律对行为客体的效力
题目: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许多方面,下列选项中不涉及法律效力范围的是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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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该,2年期限属于( )。
除斥期间
解析:解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多方面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包括遗失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张遗失物占有请求权的期间是2年,这很类似诉讼时效,但这确实属于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遗失物占有请求权,该权利消灭,且该2年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故选D项。
[单选题]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国际法不是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解析:解析:当代中国大陆的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错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指国内法体系,故国际法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故D项正确。
[多选题]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宗旨,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遵循(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单选题]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
正确
解析:解析:我国《合同法》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违约金责任范围的基本标准,即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单选题]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方式的是( )。
甲借口缔结合同与乙磋商,目的在于使乙丧失与丙缔结合同的机会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将从乙处获得的丙的商业秘密予以使用表明,甲根本没有与丙进行缔约接触,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属于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对保质期内的商品不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B项。依法达成的,但尚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属于有效达成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以违约责任论,而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由于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体例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的(2)可知,D项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
区、县
[多选题]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通过该行贷款审批会通过。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赵某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赵某,希望赵某看在6年前帮助过赵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解析: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C项中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