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夏台
题目: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
解析:
B.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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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单选题]第 40 题 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 )
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
解析: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此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
[多选题]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多选题]第 36 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种提法是正确的:( )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解析: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错的,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他这种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一般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C是说法问题,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主要指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虽然我们说强奸的主体是特殊的。这也是对特殊主体的一个观念或理解的问题。D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这个好办,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应以主犯的身份定罪。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董事长)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这是特殊情况要记住。
[单选题]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多选题]第 60 题 一直以来吴某苦于自己囊中羞涩,就与王某预谋合伙抢劫。某日凌晨,两人在嘉定区真新街道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张某骑电动三轮车途经此处,便上前要求搭车至某蔬菜批发市场。当车行驶至该市场1号门附近时,吴某先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控制住张某,王某随后用封箱带封住她的嘴和手。在搜得张某口袋中的80元后,将张某丢至一旁,迅速逃逸,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王某的行为构成:( )
吴某和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吴某构成主犯
王某构成从犯
吴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3款的规定。
[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多选题]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责任。下列哪一做法不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
法院通报批评
解析:A
解析:2002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道义责任的方式包括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谴责、自我良心的谴责。而A项的法院通报批评,显然不属于道义上的责任。因此应选A项
[多选题]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解析:BD.《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D两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