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悔改表现 立功表现
题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下列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
解析: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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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方能实行的是( )。
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甲将共有物予以抛弃
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乙对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
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丙将共有的房屋出租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属于一般修缮行为。
[单选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政体是( )。
责任内阁制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上面的规定中并不包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从亲属法理论关于事实婚姻的狭义上讲,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具备法定结婚方式的男女结合关系,其有结婚的声意月.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如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等,造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力、登记后其同居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亡分析,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A项表述错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能未经调解就径直判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不过需要注意,有一种情形的诉讼离婚案件不需要经过调解,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就是对于该类情形不经调解(也无法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这种例外情形不能否认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是原则。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从规定上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包括包办婚姻。从实际生活中看,包办婚姻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可能会产生感情。因此,不能将包办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
[单选题]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盗窃罪
解析:解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
[单选题]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
错误
解析:解析:法律是通过对行为而不是对思想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
[单选题]下列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乙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选项A、C、D属于可以假释的情形。
[单选题]某县为回族自治县,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该县县长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 )
由回族的公民担任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