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法律条文是表述法律规则的形式 正当防卫不属于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条件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第一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题目:下列选项中,可以成立的表述是( )。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无所谓减轻或免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地对公法与私法进行了划分;法不溯及既往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更好保护公民权利,因此ABCD均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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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上面的规定中并不包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从亲属法理论关于事实婚姻的狭义上讲,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具备法定结婚方式的男女结合关系,其有结婚的声意月.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如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等,造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力、登记后其同居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亡分析,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A项表述错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能未经调解就径直判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不过需要注意,有一种情形的诉讼离婚案件不需要经过调解,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就是对于该类情形不经调解(也无法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这种例外情形不能否认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是原则。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从规定上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包括包办婚姻。从实际生活中看,包办婚姻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可能会产生感情。因此,不能将包办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

  • [多选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民主自治,享有( )。
  • 独立的司法权

    终审权

    立法权

  • 解析:解析: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单选题]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指( )。
  • 特别法

  • 解析:解析:按照法律的不同适用范围可以把法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对特定人、特殊类型的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内生效的法律就是特别法。

  • [单选题]张家为张宝宝的出生日期犯愁。户籍证明上记载的为9月1日;医院出生证明为9月2日;医院接生簿上记载为9月3日;其生母记得为8月31日。张宝宝的出生日期应为( )。
  • 9月1日


  • [单选题]下列关于无期徒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 解析:解析: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无期徒刑无期限而言,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不是所有的无期徒刑都不适用假释,选项C是错误的。我国对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没有限制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 [单选题]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
  • 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

  •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律对留置权的具体规定。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留置权的存续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 [单选题]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 廷尉

  • 解析:解析:大理寺自北齐出现,刑部则是隋唐以后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司寇是商周司法机关的名称。

  • [单选题]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来追究的法律责任是
  • 刑事责任


  • [多选题]甲、乙系夫妻,约定8万元存折为甲所有,12万元房产为乙所有,其余l0万元财产为二人共有。甲欠丙50万元债务,则( )。
  • 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丙无权要求乙用其12万元房产还债 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乙用12万元房产还债 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乙有义务以10万元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如果丙不知道该约定的,丙有权要求甲、乙以其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适用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约定财产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于第三人也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可见,该条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本题而言,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甲作为丙的债务人,丙有权要求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无权要求乙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都有义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B顶和D项也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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