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政府征收了甲村土地 乙将自己的彩电赠与了好友 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法院判决所有权有争议的汽车属于丁
题目:下列选项中,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
解析: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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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
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解析:解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并非一申请宣告破产即终止,而是在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终止,B、D项错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具有一致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那么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故A项错误,C项正确。
[单选题]不属于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 )。
道义上的义务
解析:解析: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多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 )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析: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单选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不安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 )
错误
解析:解析: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因此本命题是错误的。
[单选题]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解析:解析:《刑法》第389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刑法》第385条、388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即无论索贿者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注意,《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形式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3)间接受贿的,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单选题]甲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房屋已建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 )。
房屋建造完成时
[单选题]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财产发生代管
解析:解析: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财产发生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主体资格消灭,发生继承法律关系。
[单选题]望某为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梁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