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发遣

题目:、清代创立的比充军更重的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是(  )。

解析:

正确答案:C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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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某市新架一座大桥,市交通管理局即发布文件,规定对通过大桥的车辆征收过桥费。司机王某过桥时被征收,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王某可以只针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

  •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据此,AC项正确,B项错误。至于D项,法律并没有规定对题中交代的情形必须以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王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项也是正确的。


  • [单选题]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当如何作出裁决?( )
  • 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 解析:A。仲裁仍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作出最终意见。

  • [单选题]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没有达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地步( )
  • 段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解析:

     本题考查律师的法律责任。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 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最严重的处罚是停止执业3个月,不会被吊销执业证书。选项D是本题的答案。


  • [多选题]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销售鲜活商品 

    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销售积压商品 

    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解析:

    ABCD   [分析] 本题考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据此,本题四个选项全对。  


  • [多选题]第 16 题 李某于2001年4月,谎称自己是法院处级审判员,可帮助郭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汽车队工作,骗取了郭的信任,不久两人非法同居几个月。7月,李某谎称自己和某省交通厅厅长关系密切,答应将陈某的女儿调进省交通厅工作,以需要进行疏通为名,骗取陈某人民币4000元。9月,李某自称是某省法院刑一庭庭长,骗得梁某的信任,答应可帮梁的妹夫申诉经济案件,骗取了梁的项链一条(价值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李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在处断上应作为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理

  • 解析: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骗,既骗财又骗色以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在处断上应当作为一罪处理。依照交叉竞合情况下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适用原则,应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

  •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决定大赦

  • 解析:

    :C

    随题解析:[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l 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属于应选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5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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