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题目:河北省北村张大妈家中三口均外出打工,只留张大妈一人。张大妈因患风寒久治不好,于是参加了某个以练气功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以“治病救人”为口号,并宣称自己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只练功病就会好,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北村有五位老人应为病情恶化而身亡。张大妈便退出了“神功大法研究会”,改投基督教,之后张大妈按规律吃药并参加运动,很快风寒症状减轻,于是她到北村公众操场现身传教,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解析:
、【答案】BD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与邪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宗教教义是相对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若干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国家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依此,“神功大法研究会”根本就不是宗教,而是可以认定为邪教的非法组织,故D项正确,应当入选。对于A项,因为“神功大法研究会”根本就不是宗教,谈不上张大妈对宗教忠诚不忠诚的问题,而且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张大妈就算日后不信基督教而该信佛教,其改变宗教信仰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所以A项是错误的,不能入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马克思主义唯物世界观,坚持无神论作为社会的主流认识,公开场合宣传无神论。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就其本质来说,它与我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基督教有教人心境高洁、汜爱他人的良好一面,也有其主张有神论的一面,按照我国的法律和社会政策,张大妈的信教行为并不能给予鼓励,故C项错误,不能入选。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张大妈在北村公众操场这样的公众场合传教是非法的,B项是正确的,应当入选。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答案】BCD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潇湘公司签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
选项B说法错误。《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银行与楚天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另外,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
选项D说法错误。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潇湘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李某和刘某尽管均为未成年人,但是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列他们本人为被告和原告。刘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同时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李某的父母是实体法上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被告的诉讼权利。但他们均不具有原告和被告的资格。因此AB正确。
A,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