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正确答案 :C
不安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 )。
正确答案 :A
保管的仓储物毁损的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仓储合同项下,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如果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丢失,保管人应当负赔偿之责。本题关键在于,仓储合同是否适用“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一短期诉讼时效情形?《民法通则》规定的这种情形适用于保管合同,这没有疑问。而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变种,自然适用这一规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害的”不同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情形,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排除B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注意:不是2年),因此,排除C项。“拒付货款”不是“拒付租金”,因此,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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