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C
  • 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 [单选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某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被执行人李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6个月的裁定,6个月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正确答案 :A
  • 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张某的房屋

  • 解析:

     《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多选题]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 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正确答案 :C
  • 可以转让的股权

  •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多选题]2004年10月9日,王小帅(王家民之子,12岁)在学校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二人在扭打过程中,王小帅用双手卡住刘某的脖子,直到刘某不动弹才松开手,接着王小帅又将刘某背到学校外的树林用稻草和土塞住刘某的嘴后跑回家中。王小帅将此事告诉了王家民,二人迅速赶往现场。王家民在确认刘某已经死亡后,将尸体运往附近农田丢弃后离开。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 正确答案 :BD
  • 王家民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王家民帮助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毁灭证据,逃避侦查,应负刑事责任

  • 解析:包庇罪中的被包庇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本案中王小帅是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因此王家民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查看原题

    考试宝典
    推荐下载科目: 证券从业 导游资格 秘书资格 心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师 期货从业资格 教师公开招聘 技工类 营销师 黄金从业资格
    @2019-2026 不凡考网 www.zhukaozhuanjia.com 蜀ICP备2001229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