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才可进行,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即可进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一般应公开进行
题目:仲裁与诉讼在原则和制度上均有所不同,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仲裁、诉讼均实行回避制度,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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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下列各项中,属于收入的有( )。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销售原材料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单选题]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 )。
单位行政领导职务
解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资产定义的是( )。
融资租入的设备
解析:解析:选项B,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预期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符合资产定义;选项C,霉烂变质的存货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选项D,经营租入的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不符合资产定义。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说法不正确的是( ) 。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利合计金额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计税依据。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不包括借款利息。
[多选题]利润表属于( )。
半年报表
年报
对外财务报表
解析:【解析】利润表是反映企业某个时间段的经营成果,它反映企业前后两期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是时间段的报表,是动态报表,而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时间点的报表,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总体状况,它也是企业的对外财务报表,属于企业年报与半年报的内容,在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里必不可少。
[单选题]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
核定其应纳税额
解析:答案解析: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单选题]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解析:本题考核需要提示承兑的汇票。支票、本票和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是( )。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解析:(1)选项C缺少过渡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可以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只有在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在有权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选项D: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多选题]A公司、B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票结算方式。8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已给付对价。持票人D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B公司对托收承付拒付的做法符合规定
A公司在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记载合同名称、号码,银行应不予受理
B公司对托收承付拒付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托收承付的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
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做法不正确
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做法符合规定
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解析:正确答案:
1、B
解析: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ABD
3、ACD
解析: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BD
解析:持票人D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A、B之间抗辩的影响,因此B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