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目标的认识错误

题目: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解析:解析:此乃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形,即对(非同类)目标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以下三种:(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因为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遂向公安机关自首。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意识,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不成立犯罪。(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却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李某将自己好赌吸毒、横行乡里的儿子杀死,自认为是大义灭亲的正义行为,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无违法意识,但实际上却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例如,农民王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其自认为构成的是盗窃罪。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包括同类的目标错误、非同类的目标错误以及目标自身性质错误。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这属于同类目标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又如,本题中误以人为犬而加以伤害,或误以欠为人而加以杀害。人与犬不属同类性质,因此,这属于非同类的目标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一样。杀犬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杀人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甲的故意是杀犬,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将乙误认为犬而加以伤害,但是,认识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故意性质,所以,即使杀死了乙,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故意是杀丁,但没有杀死丁却杀死犬,认识错误并不能排除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目标自身性质错误与上述两种目标错误不同,它的错误并非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对象,而是对某目标自身的性质或情况的错误认识。比如向某甲射击,而不知某甲已死,这种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如果死亡结果没有发生,那么,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在投毒时,误把白糖当作砒霜。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看,这种错误并不影响他主观上犯罪故意的成立;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原来采用的手段(投放毒物)是足以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这就决定了投毒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由于对于段认识错误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人应对其未遂的犯罪负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例如,甲想杀害站在悬崖上的乙,用枪射击的结果没有击中乙,但是枪吓着了乙,致使乙惊慌失足坠崖而死。乙虽然不是被甲用抢打死的,但乙的死亡与甲的枪击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再如,甲为杀死乙而捏乙的脖子,使乙昏迷不动,甲误以为乙已死亡,为隐匿尸体而将乙投入附近河中,使原来处于昏迷假死状态的乙淹死。因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影响对甲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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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 )。
  • 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

  • 解析:解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不能表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因为有可能在付诸实施之前停止下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当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范畴。

  •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是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上的重要作用?( )
  • 指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补充法律漏洞,对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有重要作用

  •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原则的作用。法的要素有三: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其中,法律原则是较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更为抽象的要素。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律原则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对法律制定环节发生的作用和对法律实施环节发生的作用。法律原则对立法环节发挥的作用表现在:直接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指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补充法律漏洞,强化对法律的调控能力,则是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环节发挥的作用。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 提点刑狱司

  • 解析:解析:提法使司是清末法制改革时改设的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的名称,肃政廉访司是元代设立的地方监察机构。

  • [单选题]下列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 两者法律本质相同


  • [多选题]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有( )。
  •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 [单选题]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 解析:解析: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四种具体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这四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越来越少,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以吸收各原则的合理之处,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D为正确选项。

  • [多选题]西汉时期的对外贸易要服从于下列哪几项需要?( )
  • 政治

    外交

  • 解析:解析:对外贸易是服从于政治和外交需要的。西汉政府为了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管辖之下,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领取符传(凭证),得到政府许可,方可参加贸易。

  •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达到的目标是( )。
  • 建成在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诉讼法部门的有( )。
  • 行政诉讼法

    兵役法

  • 解析:解析: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称诉讼程序法。CD均属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部门,《兵役法》则属于军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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