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是公司,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B,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的权利:公司分立的时候,债权人不像公司合并的那样,在收到通知30天内或者公告之日起45天要求债务人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例外就一种情况,分立前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原因是,公司合并后变成一个公司,没有其他救济,因此需要偿还,而分立之后,分立的公司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不需要立即偿还债务。同时注意,不论分立还是合并,都有公司的解散,但是不需要清算。
ABD。A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BD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