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签订种类物买卖合同,如果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故意将标的物转让给丙,则( )。
正确答案 :B
甲仍然不能免除交付同种标的物的义务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继续履行、不安抗辩权和代位权。甲将种类物卖给他人,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因为甲完全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代替履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是正确答案。既然甲可以以种类物代替履行,那么就不意味着甲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和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乙也就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况且乙也未必是先履行方。因此,C项表述错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本题表述的情况看,根本找不到行使代位权所具备的条件。因此,D项表述错误。
[单选题]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 )
正确答案 :A
正确
解析:解析: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必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因此,该命题是正确的。
[单选题]国有公司经理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盗骗该公司大量财物,此案( )。
正确答案 :C
甲构成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多选题]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BC
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活动
清末修律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别得以明确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修律。清末修律使得我国近代法制出现了转型,导致了中华法系最终走向解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清末修律有其局限性,即保留了许多传统礼教的残余,清末修律导致了许多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的产生,因此,清末修律并没有实现我国法律的近代化。可见,A项表述错误。沈家本作为我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精通西方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因此,清政府在袁世凯和张之洞等人的举荐下,推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实为合适人选,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律活动,可见,修律活动与沈家本息息相关,修律活动也是沈家本对中国法制的伟大贡献。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清末修律一改以往“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弊端。可见,C项表述正确。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体现在对刑律的修订,并制颁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可见,D项表述错误。
[多选题]有关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C
沈家本没有参与对清末商事法律的修订
北洋政府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的渊源
解析:解析:本题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考查。清末修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进行的,除了商事法律外,沈家本都曾参与主持了各项修律活动,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而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中华民国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这是这两部宪法性文件在共和政体规定上的差别,可见,B项是错误选项。在近代,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从西方引进了诸多诉讼法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辩护原则,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法律文件按一定目的和标准使之规范化的活动属于( )。
正确答案 :B
法律汇编
解析:解析: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典编纂则是一种制定法律的活动;法律解释则是指特定组织对法律规定原意的说明;法规清理是定期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的活动,是保持法律统一性的一种方法。
[单选题]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 )。
正确答案 :C
一般法与特别法
[单选题]秋冬行刑的制度化始于( )。
正确答案 :C
汉朝
[单选题]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正确答案 :A
正确
解析: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严格限制自诉权。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二是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三是“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因此,本命题的观点是正确的。
[单选题]外科医生甲疏忽大意,误将一小块纱布缝合在病人伤口内,最终导致病人被截肢。甲的行为构成( )。
正确答案 :C
医疗事故罪
解析: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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