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生产、销售劣药罪

题目:某药厂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其开发的药品,销售金额达200万元,结果导致5名用此药者死亡。问该药厂以何罪进行处罚?( )

解析:解析:本题中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假药,而应属于劣药,故应选C。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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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 解析: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单选题]以下哪一观点不是战国时期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 )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解析:解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始于西周。选项A、C、D均为战国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内容。“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也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就能够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也是“以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

  • [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 )。
  • 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以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

  • 解析:解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以美国的国家制度模式为标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 [单选题]下列关于辩证推理的几种说法,不正确的是( )。
  • 辩证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辩证推理的概念和特征。B、C、D三个选项都是辩证推理的特征,选项A中的“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指的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应当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式。

  • [单选题]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 )。
  • 人民法院


  • [单选题]《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的时间是( )。
  • 1936年

  • 解析:解析: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 [多选题]中国国家与法律形成的特点是( )。
  • 刑起于兵

    原始的礼由习惯转化为法,实行礼法结合

    维护专制王权

    具有早熟性

  • 解析:ABCD

  • [多选题]听力原文: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形式包括( )。
  • 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形式主要有: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未遂犯吸收预备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 [多选题]甲晚上潜入乙家中盗窃,被乙发现,甲携带窃得的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迫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在买烟),便骑上摩托车逃跑。第二天,摩托车的失主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及甲,便上前欲扭送甲去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在追究甲刑事责任时,应以什么罪名对甲定罪量刑?( )
  • 抢夺罪

    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 解析:解析:甲盗窃了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发现丙停靠在杂货店旁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车,骑上摩托车就走,这属于公然抢夺,构成抢夺罪;甲将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抢夺罪并没有转化为抢劫罪,因此甲对丙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是在盗窃、抢夺“当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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