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职务侵占罪
题目: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三十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解析: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三十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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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判断题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 )
错误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单选题]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解析:解析:本题关键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必须考虑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A、B、C三项不符合上述观点,不选。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只能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故选D。
[多选题]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
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解析: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状态。因此,具备B、C、D的特征。
[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批准机关为( )。
国务院
解析:解析:按照我国《宪法》第12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