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题目:案例摘要: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解析: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第七条: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十一条: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第十三条: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第十四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第二十条: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第二十二条: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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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津液的功能包括( )
  • 滋润濡养作用

    化生血液

    调节机体的阴阳平衡

    排泄代谢产物


  • [多选题]某零售药店的下列行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
  • 对每批入库、出库的药品都有检查记录

    药师拒绝调配含有配伍禁忌的民间处方

    聘请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质量管理人员

  • 解析:本题考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第八十条: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第九十七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第一百七十条: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第一百六十三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抗生素为处方药,维生素C为非处方药)。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 [多选题]处方包括以下哪几类
  • 协定处方

    经方和古方

    单方和验方

    医师处方


  • [多选题]人工冬眠疗法的适应证包括
  • 严重创伤、烧伤

    感染中毒性休克

    高热惊厥、破伤风

    甲亢危象

    中枢性高热

  • 解析:严重的外伤、感染哥中毒或精神创伤,均可引起过度的应激反应,包括肾上腺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素大量释放,使糖原大量分解、能量大量消耗和代谢明显增加,以及小动脉强烈收缩,致使循环缺血、肥大细胞释放组胺,造成组织水肿、细胞缺氧,进而产生弥散性毛细血管内凝血(DIC)。过度的应激不但无利,反而(如休克)起到火上加油的作用,以致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人工冬眠疗法就在于减轻机体的过度应激反应,使机体处于冬眠状态(如类似过冬的青蛙等动物),以降低代谢、减轻细胞耗氧、改善微循环、免于细胞遭受严重损害,为其原发病的治疗争取了时间。适应证:破伤风、癫痫持续状态、高热惊厥、子痫、甲状腺危象、顽固性疼痛、严重感染(感染性休克、中毒性脑炎、小儿重症肺炎等)、严重颅脑外伤、脑干伤、严重创作性休克、烧伤等。禁忌证:诊断不明的疾病、脑血栓形成、房室传导阻滞、严重失水、失血、体温过低。人工冬眠常用药物配方有3种:冬眠合剂I号:哌替啶(度冷丁)100mg、氯丙嗪(冬眠灵)50mg、异丙嗪50mg。冬眠合剂Ⅱ号:哌替啶100mg、异丙嗪50mg、氢化麦角碱(安得静)0.6mg。冬眠合剂Ⅳ号:哌替啶100mg、异丙嗪50mg、乙酰丙嗪20mg。

  •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警告

    罚款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 第四章第三节(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涉及到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通道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撤销GMP(或CSP)认证证书、撤销其检验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另外,《药品管理法》还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从业资格限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动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罚款,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处罚方式,《药品管理法》中运用相当广泛。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禁物品、违法行为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以强制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以此达到惩罚目的。药品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内容包括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假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与 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财物等。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均一种,其具体形式上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的声誉罚只有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相对人的谴责和警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等都有"给予警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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