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题目: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可知,AB选项不正确。据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不正确。据第64条第2款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因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个法院,只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就可选。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管辖。因此,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国内案件协议管辖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区别:
(1)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
(2)国内选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不受限制,即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都可选,不限于5选1;
(3)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
(4)都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5)选法院都不能选2个法院;
(6)协议管辖都不能违反级别的要求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ABCD。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两塞罗认
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
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
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
已。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
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
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
B
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A.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B.负有维护宪法尊严职责
C.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C
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