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题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 )。
解析:解析:参见《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掌握本罪还应当注意,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解释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题,甚至可能会在法条分析题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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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家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时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甲要分给乙300元,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 )
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尽管是一道超《指南》的问题,但是,由于它综合考查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并且多次出现在各种考试中,因此,我们选择此题作一简要概述。选项A,C很容易排除,而选项B,D则是针对此类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1)中止说。某乙主观上慑于法律的威严,害怕受到惩罚而未按约定时间去作案,事后也并未接受赃款,应按犯罪中止处理,即选项B。(2)既遂说。某甲与某乙共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某甲盗窃既遂,其共犯某乙的行为也应视为既遂,即选项D。我们认为,依据目前的通说,应当选择D,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其中任一共同犯罪人意欲中止犯罪,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沟通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在本案中,某乙先前的提供“万能钥匙”的行为足以造成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此时,某乙自行消极地退出犯罪,并没有消除其先前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成立犯罪既遂。
[单选题]汉初萧何参照秦律作《九章律》,增加的篇章是( )。
户律、兴律、厩律
解析:解析: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而成。所以选项A、B、C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