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事前 事中 全过程

题目:为保证司法独立,立法机关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不应当在( )进行。

解析:解析: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是在司法过程中不应有外界因素对判断者进行干扰,因此立法机关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应在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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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人大作出的解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A项正确。挪用公款罪并不要求挪走公款后必须使用,只要挪用的行为完成,即构成既遂,B项错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犯罪性质已经转化,要以贪污罪论处,故C项错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且要从重处罚,D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遗嘱形式表述正确的是( )。
  • 危机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撤销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可见,公证遗嘱不是绝对不能撤销。因此,A项表述错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B项表述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D项表述错误。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表现形式有( )。
  •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牵连关系

  • 解析:解析: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一个基本构成要件是: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即行为人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选项A、B、C均为牵连关系的表现形式。

  • [多选题]在下列刑种中,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 )。
  • 拘役

    有期徒刑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的规定,管制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拘役、有期徒刑则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死刑剥夺罪犯的生命权,驱逐出境则剥夺了罪犯在中国居留的权利。因此,选项C、D正确。

  • [单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不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解析:解析:法对人们指引的方式可分为有选择的指引和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它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A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属于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的确定的规范。B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赋予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的权利,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因而属于有选择的指引。C项属于有选择的指引,即凡是故意杀人的,据情节、案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项“有权申请”表明法律赋予当事人是否申请的自由决定权,因而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单选题]赠与合同是( )。
  • 诺成性合同

  • 解析: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成立和生效。赠与是一种不要求对价的无偿合同,故合同法又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选项A不正确。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当中,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也并非赠与人履行的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人并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B不正确。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选项C不正确。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赠与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所以并非互易合同。

  • [多选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在于( )。
  •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 解析:解析: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来又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各国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在宏观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2)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一般采取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大多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建立的。(4)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重法律解释,英美法系重法律判例。 (5)诉讼程序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6)职业教育传统上,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对照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B、C、D,而选项A则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同理,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故选项A不正确。

  • [单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 宅基地使用权


  • [单选题]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解析:解析: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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