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4—2—1—5—3
题目:(1)李师傅遇上偷车贼,偷车贼反咬李师傅持刀抢劫 (2)李师傅拿着菜刀守夜 (3)小偷被抓,李师傅也吸取了经验教训 (4)家属楼自行车频频被盗 (5)民警盘问事情经过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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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从汉高祖至汉景帝时期,西汉的法制与思想主要是( )。
黄老思想
解析:A汉初统治者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在思想上接受了黄老思想,在客观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如减轻徭役租赋、兴修水利、减缓刑罚等,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以便尽快修复战争创伤。这种“无为而治”的主张自高祖至文帝,直到景帝时一直是上层统治者的指导性思想。
[单选题]某日傍晚,被告人黄某、兰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在该市胜利大街南段,发现一女士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从该女士身后驾车飞驶过来,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兰某趁机抓取项链,由于项链没有扯断,该女士被拽倒,头部撞到马路护栏,造成颈骨折断死亡。被告人黄某、兰某的行为构成( )。
抢劫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3项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黄某、兰某高速驾驶摩托车,抓取他人佩戴的项链,其已经预见到他人可能受到伤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定抢劫罪。
[单选题]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分为(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解析: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时,甲拥有以下哪项权利?( )。
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的第6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地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所以本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合同的签订方之一的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