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贾律师为委托人详细分析了案件可能的结果后,说这案子胜率应该在80%左右,但这只是我个人看法,最终还得以法院判决为准
题目:下列行为,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是
解析:
C,根据《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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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解析: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故选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故不选C.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故不选D
[单选题]第 6 题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阀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_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多选题]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单选题]甲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乙商场购买了一批丙公司加工生产的"红心咸鸭蛋"。甲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经检验查明,该批"红心咸鸭蛋"系在鸭子饲养时使用了工业用苏丹红4号原料,含有毒有害成分。关于甲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乙商场在进货时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国法的现代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解析:正确答案BCD,B.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C.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D.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甲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放火罪
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于是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在此案例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甲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甲打猎心切便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曲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多选题]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体制方面的因素
个人方面的因素
环境方面的因素
法律本身的因素
解析: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 )
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
[多选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
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都属于非诉程序
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解析:BCD。值得注意的是,公示催告案件在不同的审判阶段,所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