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题目: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解析:ABC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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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 [单选题]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 [多选题]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下面关于“上请”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上请制度上承周礼的“八辟”之法,是“刑不上大夫”的延伸

    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直至清朝灭亡

  • 解析:

    ABCD.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上请制度上承周礼的“八辟”之法,下启魏晋隋唐的议请减赎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大的影响。   汉高祖7年刘邦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卷八《宣帝纪》)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于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请特权。   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清朝灭亡。

     


  • [单选题]邵某,2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他的配偶廖某到律师事务所为他请了律师胡某。那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 廖某作为邵某的近亲属,有权为其聘请律师,且该委托自然有效

  • 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委托辩护人的诉讼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其聘请律师。他所请的律师还要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字,本人认可以后,这个委托才有效。但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委托自己的配偶,那么他的配偶凭借该委托书到事务所去请辩护律师,在这个委托书中配偶签字就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他的配偶的委托只是一种帮忙,不具有法律效力。故A、B、D正确,C错误。


  • [多选题]v
  • 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

    衡平法院即为王座法院

  • 解析:

    答案:AC

      解析:15世纪不在此列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所以B项错误,英国曾经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改革了两大法院第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 [多选题]下列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 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 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

  • [多选题]第 28 题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哪些特征?(  )
  •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八)》对第294条的修改。

  • [单选题]如果在乙公司出具保函,丙公司提货前该批货物因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灭失,则( )
  • 应由乙公司承担损失

  •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贸易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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