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题目:下列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活动的描述正确的是

解析: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英美法系实行辩论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适用法律时,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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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第 59 题 某网吧因违法被查封而停业50天。期间,网吧门被撬开,屋内电脑被盗走50台。现网吧老板要求国家赔偿,则国家应:(  )
  • 赔偿其员工的基本工资

    赔偿其正常的经营性开支

  • 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6条。应当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受害人财物被盗的,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国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除外。所以本题答案为BC项。

  • [单选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 [单选题]第 4 题 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 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护,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 解析:

    A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法律 教育网原创)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因此,C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D项说法正确。

     


  • [多选题]\"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 [多选题]在行政诉讼中,下列选项中哪些适用确认判决?、(  )
  • 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审查原行为,而原行为违法的

  • 解析:B项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D项,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只有在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被告改变原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坚持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所以C项适用确认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诉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适用确认判决,所以A项也正确。

  • [多选题]“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下面说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说法有
  •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识,是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不能违背客观历史条件,违背客观规律

  • 解析:

    ABCD.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 [单选题]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 解析:B《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本案中,日本人在长安殴伤波斯人,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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