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题目: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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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某省仙泉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赵英明法官从事了20多年的经济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对仲裁法颇有研究,遂申请担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该市仲裁委员会不能聘任赵法官担任仲裁员
赵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兼任仲裁员
解析:AC。此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曾经担任8年以上审判员的人员往往具有审理与裁判案件的丰富经验与技巧,受聘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因此,现职审判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多选题]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区法院
B区法院
C区法院
D区法院
[多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解析:A
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单选题]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多选题]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多选题]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