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题目:1993年12月30日,某村一组将连坞山杉木幼林(人工林)承包给村民陈某、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1999年,经审批砍伐一次后,杉木幼林继续留养。同年下半年,王某(同村村民)为了自己能在该山上种植山核桃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张某和朱某等人将杉木幼林砍伐,并开垦连坞山,种上山核桃树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砍伐杉木幼林19亩,计1425株,直接经济损失4275元。对本案的分析,不正确的是:( )
解析:参见《刑法》第345条第2、4款的规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已达数量较大的起点,应定滥伐林木罪。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分析,该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D,法的适用的定义。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