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法律继承
题目: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类型之间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在法学理论上称为( )。
解析:解析: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继承是一国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因此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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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构成( )。
挪用公款罪
解析:解析:参见《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
[多选题]唐律中规定的附加劳役一年的流刑有( )。
流二千五百里
流三千里
解析:解析:在唐朝,流刑在隋制的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并服劳役一年。另外还有加役流,除流三千里外,要服役三年。故本题答案为C、D。
[单选题]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解析:解析:通常认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故B表述正确。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对法人作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的不同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即前一种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并非后一种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A表述错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的多数是营利法人,少数为公益法人。故 C表述错误。社团法人的设立需要其成员达成合意,因而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D表述错误。
[多选题]西方奴隶制法的主要代表是( )。
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
解析:CD
[多选题]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解析:解析:“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单选题]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 )
错误
[多选题]以下属于宋太祖时“务限法”规定的大理寺断案内容的是( )。
大事限三十日
中事限二十日
小事限十日
解析:解析:“务限法”是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务”指农务。规定每年二月初一日“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属于“务限”期,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一日,称“务开”,方可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直至次年人务日为止。刑事审判方面,宋太祖时规定大理寺断案,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太宗时把大理寺的大事期限缩短为二十五日。地方审判机关,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过限者罚。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
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察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解析: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