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享有继承权

题目:下列有关胎儿与权利能力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解析: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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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原因: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

  • 解析: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

  • [单选题]明代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犯罪所设的附加刑称( )。
  • 刺字


  • [单选题]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 )。
  • 把宗教信仰看作公民个人的私事

  • 解析:解析:公民的宗教自由属于公民的信仰,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我国,公民的信仰自由是由《宪法》明确规定加以保障的。

  • [单选题]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不包括( )。
  • 数个行为可以触犯相同的罪名

  • 解析:解析: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四个:(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才可谓触犯了该种罪名。若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某种犯罪的形式特征,并未符合该罪的构成的全部要件,就不能视为触犯了该项罪名。

  • [单选题]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是( )。
  • 折杖法

  • 解析:解析: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刑罚制度方面的一项新规定是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 [多选题]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
  • 国家事务

    社会事务

  • 解析:解析: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规定的是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而不是经济文化事务,因此B不应该选,只有A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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