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当事人申请审判长回避

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可以适用民事裁定的是:

解析:[考点]适用裁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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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
  • 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 解析:

    「考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独立「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本准则第4条规定: "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因此,A项中李法官的做法符合规定,而C项中的行为是违背上述要求的。


  • [多选题]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适当的超前性 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时间的先后性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移植知识。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故选项A、B、C为正确选项。选项D是法的继承所应注意的事项。

  • [多选题]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B选项正确。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可知C项当选。根据《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知D项当选。《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A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 [多选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去了副省长李某的职务,同时因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到英国1年,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撤销了本省内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还补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对于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下列哪一项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 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

    撤销艾某的职务

    免去李某的职务

    决定由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解析: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解析】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九)、(十二)、(十三)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基于以上规定,本题中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在闭会期间免去副省长李某的职务,所以C项是正确的,不能选。省人大常委会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期间,决定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做法是不完整的,因为还需要向上一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D项不符合法定的备案程序,应当入选。省人大常委会还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职权,故A项正确,不能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十一)项,省内中级法院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而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本省内某中级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

     


  •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审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
  • 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解析:D。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王某为中国某市政府的科级干部,2006年9月王某与甲国公民罗某结婚。根据甲国法律规定,与甲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可以获得甲国国籍,但必须先放弃其本国国籍,于是王某在甲国填写了申请表,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王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根据以上事实及我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王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 解析:【考点】国籍的丧失

  • [多选题]第 25 题 某县工商局对大洋纺织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且立即执行。大洋纺织厂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决定被维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大洋纺织厂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那么,它应作出怎样的判决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工商局对大洋纺织厂进行赔偿

    撤销一审判决,对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 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AC项错误,由于该处罚不存在不宜撤销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行政处罚。所以D项错误。

  • [单选题]我国境内某德国独资公司在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时,与中国某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其选择权应该属于:( )
  • 保险人

  • 解析:【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 [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 Et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 )
  • 该企业于2009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

  •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BED三项属于第31条规定情形,应选。A项不属于第32条规定的情形,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该企业如果在2009年2月10日以后至2008年9月10日进行的个别清偿,就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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