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题目:王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发现李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李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元现金,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王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答案】B。解析:王某起初只有殴打李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王某将李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李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D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网某拿走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A和B,就要区分李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王某在李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李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上述法条,A和B项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D项依法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只有C项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