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题目:与大陆法系相比,下面属于英美法的基本特点的有( )。

解析:

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解析】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第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第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第四,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第五,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因此,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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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第 16 题 周某与林某发生口角,并将林某打成重伤,林某随后报警,警察李某赶往现场进行劝阻,周某不听劝阻,还将李某打成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 解析:周某将林某打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选A;周某将警察李某打成轻伤,没有打成重伤或死亡,所以不发生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转化,而应定为妨害公务罪,所以选B。

  • [多选题]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 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 [多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解析:

    A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多选题]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单选题]第 16 题 某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规划许可证,附近一区居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 若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能证明规划局发放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请求

  • 解析:根据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多选题]第 13 题 刘某、李某、林某曾在同一监狱服刑而相识,1999年先后刑满释放。2002年4月,刘某与李某联系,要其搞到海洛因来北京贩卖。2002年5月上旬,李某伙同林某携带海洛因1000克从广州来到北京、天津贩卖。三人在天津贩卖海洛因期间,从他人购得小口径手枪2支、子弹八十余发。刘某、李某在案发后被抓获,林某在归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试问本案中行为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 刘某、李某、林某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林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解析:参见《刑法》第349条第3款,第125条第1、3款的规定,可确定刘某、李某、林某系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而三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又再次犯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而林某是在归案路中被抓获,说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多选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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