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应当由甲承担
题目:甲委托乙将一批生猪从河北运往深圳,乙在押运途中突患急病被送往医院抢救,乙紧急委托了自已的同学丙暂时进行照看,详细告知了管理方法,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甲,要求甲派人过来。甲派的人尚未赶到时,由于天气太热,二十多头生猪热死,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解析:本题中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理人。由于出现了紧急情况,乙为了甲的利益不得不委托丙进行照看,且不存在选任和指使上的错误,无须承担责任。丙也不存在过错,也不需承担责任。故该损失应当由甲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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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时,甲拥有以下哪项权利?( )。
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的第6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地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所以本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是合同的签订方之一的乙。
[单选题]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没有政体,国体也可以存在
解析:D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程序和方式。国体决定政体,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国体相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政体不是可有可无的,一定的国家政权必须通过相应的政体来体现,没有一定的政体,就不能实现国家权力,离开作为表现形式的政体,作为内容的国体是不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