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题目: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解析:

C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本题中,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丁国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给任何一国,因此A、B错误。由于詹氏多次在公海从事海盗活动,而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各国依据国际法都对其享有管辖权,因此丁国可以逮捕詹氏并进行审判,C项正确。詹氏虽是甲国人,但一国警察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可能到他国行使职权,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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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解析:《保险法》第12条、31条。

  •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
  •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可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已经修改,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第3 款,第8条第2款,第19条。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 [多选题]、江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江某向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公司分配江某住房一套。3年后江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公司学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江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江某提前解除合同,江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江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 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江某应退出房屋 江某应支付违约金


  • [多选题]王某和甲公司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情形下其可被视为当然退伙?( )
  • 甲公司解散

    王某被宣告死亡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l款第l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C选项不正确。

  • [单选题]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 [多选题]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协定宪法?
  •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日本宪法

  • 解析:

    正确答案:A,C,D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1830年法国路易.菲利普签订的宪法就属于协定宪法范畴

      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国宪法》(又称政体书或政府组织法)   另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虽然是英王约翰在贵族,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属于协定宪法,但由于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所以有学者不主张其为最早的协定宪法。

     


  • [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领导体制的论述正确的为
  • 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负责

    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解析:

    C,D

    随题解析:本题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故A项论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故B项论述错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故CD项论述正确。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 甲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放火罪

    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于是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在此案例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甲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甲打猎心切便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曲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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