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题目: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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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解析:BCD,依据《合同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主要是指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应当选
B、C、D项。而A项设立的是外商独资企业,不属于《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强制适用中国法的涉外合同,因此不应选。本题是一个常考的法条题,A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果法条记得不清楚,很容易选错。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无国籍人),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大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人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在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庚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不论公司是否成立,该笔费用都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对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析:《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并非发起人,对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补缴责任,A错误。
[单选题]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